檢察院認為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對我作相對不起訴,那我在看守所呆了這么久,國家是不是應該賠償我啊?
2012-06-29 10:32:00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控告申訴處處長姜夕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前年我因為聚眾斗毆被公安抓了,后來被檢察院批捕了,但是我只是跟著去的,沒有動手參與打架,后來檢察院認為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對我作相對不起訴,那我在看守所呆了這么久,國家是不是應該賠償我啊?
答:
檢察長馬英川:這個問題請具體負責的控告申訴處處長姜夕同同志回答。
控告申訴處處長姜夕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規定,做出不起訴決定,符合以上第(三)項規定,因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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