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征管質量,促進“誠信山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在山東省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信用等級是對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稅收管理等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定,并按評定結果將納稅人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評定工作以日常稅收管理為基礎,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按照每兩個連續的會計年度評定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章 評定內容
第六條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具體指標為:
(一) 稅務登記情況
1·開業登記;
2·扣繳稅款登記;
3·稅務變更登記;
4·登記證件使用;
5·年檢和換證;
6·銀行賬號報告;
7·納稅認定情況(包括一般納稅人認定等)。
(二)納稅申報情況
1·按期納稅申報率;
2·納稅申報準確率;
3·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
4·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
5·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
(三)賬簿、憑證管理情況
1·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
2· 按規定設置和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3· 按規定領購發票、保管、開具、取得及繳銷發票;
4·按規定安裝、保管、使用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
(四)稅款繳納情況
1·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
2· 欠繳稅款情況;
3· 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
(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
1· 涉稅違法犯罪記錄;
2· 稅務行政處罰記錄;
3· 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
第三章 評定標準
第七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采用百分制,具體分值為:稅務登記情況15分;納稅申報情況25分;賬簿憑證管理情況15分;稅款繳納情況25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20分。
第八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附后)執行。根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需要,經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批準,可適時增刪和調整要素指標的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并于下一評定期適用。
第九條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評定為A級。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但對95分以上的納稅人,可以參與A級以下其他等級的評定:
(一)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納稅人;
(三)未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經市級以上納稅信用等級評委會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第十條 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至評定日為止有新發生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自評定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發生,至評定日尚未清繳的),不具備評定為B級納稅人的資格。
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但對具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應級別確定。
對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零收入申報、又未發現違法違章行為的納稅人,不進行評定,視為B級管理。
第十一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考評分超過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C級納稅人,實施C級管理。
(一)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評定期內同時具備按期申報率在90%以下,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在80%以下的;
納稅人屬于扣繳義務人的,還應同時具備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90%以下的;
(三)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
1·有偷、逃、騙、抗稅行為的;
2·有如下嚴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
(1)虛開、代開發票的;
(2)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發票的;
(3)非法購買或購買偽造發票的;
(4)非法接受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5)虛開收購憑證,進行偷稅的;
(6)其他嚴重發票違法違章行為。
3·有其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
(四)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一年內兩次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五)應稅收入、應稅所得核算混亂,有關憑證、賬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第十二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非正常戶不參加評定,直接視為D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
(一)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
第四章 評定組織與程序
第十三條 縣(市、區)以上國、地稅務機關應聯合設立由局領導為組長,征管、辦公室、法規、稽查、稅政等相應部門、崗位組成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在國、地稅部門分別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征管部門,具體負責納稅信用等級的組織、指導、協調、初評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應按照規定權限審核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國、地稅縣(市、區)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公室分別負責A、B、C、D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初審,縣(市、區)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負責A級納稅人復核上報和B、C、D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復審評定;市級納稅信用等級辦公室負責對A級納稅人的審核,市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負責對A級納稅人的復審評定。
各級評委會應定期召開會議,按照評定內容和標準逐一審核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原則上應在五月底前結束。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應通過一定方式向納稅人公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標準、程序等。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的內容和標準,以日常征收管理、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稅源監控資料為基礎,結合征管信息系統及其它資料進行全面地審核調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考評,及時、準確、完整填制相關考核記錄,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和驗審,分別進行分值測算。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以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對本項工作的協調,稅收征管改革后,納稅人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設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核定,或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核定方式,報省評委會備案。
對國、地稅共同管理業戶,根據各自初步確定的納稅人分值,按照從低原則,共同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對初步評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由市級評委會在新聞媒體和辦稅場所進行公示,征求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自公示起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即確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對初步評定的B、C、D級納稅人,暫不采取公示方式,由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聯合向其送達《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通知書》(加蓋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章戳)。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即確定為實際納稅信用等級。對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有異議的,經評委會研究確定,經過核查或聽證后進行復審,根據復審意見確定納稅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對評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頒發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式樣的“A級納稅信用單位”銅牌和《A級納稅信用等級證》,便于納稅人懸掛明示或攜帶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在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開展初期,對A級納稅人,由市級評委會通過有關方式對其進行公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向社會提供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查詢。
第十九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定過程中,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程序開展評定工作。
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評定完畢,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和有關評定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均應報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的相關資料,各級稅務機關應在評定工作結束后60日內整理歸檔。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或抽查下一級稅務機關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評定情況,發現被查單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所涉及的問題,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規定處理。
第五章 動態監控
第二十四條 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等級實施動態監控管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確定后,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跟蹤管理,依據納稅人在涉稅事項方面的相關變化情況,按照評定標準和程序,調整其納稅信用等級。對兩年內(自評定日起)A、B、C級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經市級以上評委會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的除外),即降低為相應的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五條 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所轄納稅人日常稅收管理事實,認為需要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進行降級調整的,應將擬調整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的相關事實、處理依據等情況說明填制《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調整審批表》,上報原國、地稅評委會共同審批調整,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向納稅人下達《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調整通知書》,并實施相應的納稅信用等級管理。對經評定需變更A、B、C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需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告并收回原A級納稅人的《A級納稅信用等級證》及“A級納稅信用等級單位”銅牌,并及時將調整的A、B、C級納稅人信用等級信息層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A級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辦法:
(一)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收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采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條件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采取其他便利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B級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措施:
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咨詢和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八條 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作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管理,并可依法實行以下管理辦法:
(一)嚴肅追究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嚴格審核納稅人上報的所有驗證、年審資料,并根據需要實地進行復核。
(三)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重點檢查對象。
(四)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納稅人提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供應量的申請后,主管國稅機關每次供應量不超過半個月的實際用量。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和稅款先比對、后抵扣。
(五)納稅人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且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在申報辦理退(免)稅時,應實行嚴格的退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六)各地根據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D級納稅人,除可采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并可實施以下措施: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大稅收檢查力度,強化日常管理;
(二)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三)納稅人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且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按規定實行嚴格的退(免)稅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均不含本數,所稱“以上”“日內”“年內”均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失真,給國家利益或納稅人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設有總、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單獨申報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均應參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對分支機構不單獨申報納稅的,分支機構不能參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十三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實施初期,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暫不評定。
第三十四條 A級證書、銅牌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式樣,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統一式樣制作。
第三十五條 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依照本辦法,共同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并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項目
稅務登記情況15分
納稅申報情況25分
賬簿憑證管理情況15分
稅款繳納情況25分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情況20分(此項扣分最多為50分)
合計
指 標 名 稱
稅務登記管理
按期申報率
申報準確率
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
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
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情況
報送財務會計管理有關資料
賬簿和憑證管理
發票管理
稅控裝置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
欠繳稅款
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
涉稅違法犯罪
稅務行政處罰
其他
綜合得分情況
計 算 公 式 和 內 容
開業登記、扣繳稅款登記、變更登記、登記證件使用、年檢和換證、報告銀行賬號、納稅認定。
納稅人實際按期申報次數/納稅人按期應納稅申報次數×100%
納稅人申報的納稅數額/(納稅人申報的納稅數額+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100%
扣繳義務人實際按期申報次數/扣繳義務人按期應納稅申報次數×100%
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納稅數額/(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納稅數額+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100%
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其他納稅資料報送
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
按照規定設置和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發票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
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的安裝、保管、使用。
(本期申報本期實繳稅款十本期查補本期已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本期申報應繳納稅款—經批準緩繳稅款)+本期查補本期應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X100%
檢查繳稅情況
(本期申報本期實繳稅款十本期查補本期已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本期申報應繳納稅款—經批準緩繳稅款)+本期查補本期應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X100%
以有無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為準。
以有無稅務行政處罰為準。
對不構成涉稅違法犯罪,稅務機關又未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屬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
按《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評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經考評綜合得分滿分為100分。
評 分 說 明
未按規定進行開業登記的扣2·5分;未進行扣繳稅款登記的扣2分;未按規定變更登記的扣2分;未按規定使用登記證件的扣2分;未按規定驗證和換證的扣2分;未按規定期限報告全部銀行賬號的扣2·5分;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認定情況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15分為止。
按期納稅申報率100%為滿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5分為止。
納稅申報準確率98%為滿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5分為止。
按期納稅申報率100%為滿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5分為止。
納稅申報準確率98%為滿分,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5分為止。
對不按期報送申報資料或報送不完整的,每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
未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扣1分;未報送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的扣1分;未報送會計核算軟件的扣1分。扣完3分為止。
未按照規定設置和保管賬簿、憑證的扣2分,未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的扣2分。扣完4分為止。
未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進行保管、開具、使用、取得的,發現一項次扣2分。扣完5分為止。
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對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進行安裝、保管、使用的,發現一項次扣1分。扣完3分為止。擅自損毀稅控裝置的,一次性扣3分。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滿分為100%,每低一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10分為止。
發現納稅人兩年內有新欠繳稅款的扣10分。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滿分為100%,每低一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5分為止。
發現有涉稅違法犯罪記錄的,一次性扣20分。
發現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一次性扣20分。經市級以上納稅信用等級評委會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發現一次扣2分;扣完20分為止。
發現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一次扣2分,扣完10分為止。
經評定綜合得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納稅人;綜合得分在60—95分的為B級納稅人;綜合得分在20分以上,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為C級納稅人,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