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小伙聚會醉酒溺亡 同桌食客被判擔責
2012-03-13 07:03:00 廖雯穎 來源:齊魯晚報 我要評論
[提要] 由于飲酒過度和同桌護送不到位,一開心的聚會轉眼間釀成悲劇。日前,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定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張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三萬余元,其他七名被告分別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五千余元。
本報濟南3月12日訊(記者 廖雯穎 通訊員 楊陽 張健)由于飲酒過度和同桌護送不到位,一開心的聚會轉眼間釀成悲劇。日前,濟南槐蔭區法院作出判決,公司和同桌因未對酒醉意外死亡的一名員工盡到保護義務,向其家人支付賠償金等近七萬元。
2011年元旦,槐蔭區某商貿公司下班之后組織聚會,公司經理招待幾位沒能回家過年的外地員工。席間大家都喝了不少酒,其中醉得最厲害的張元(化名)神志已有些不清醒,走路也搖搖擺擺。經理就攔了一輛出租送張元回家。等車到了張元住的村北頭附近停了下來,經理扶著他下車后又送了一段路就沒再送他。
結果此后張元一直沒來上班,公司連日尋找沒有結果,也就暫停了尋找。
2011年1月20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根據群眾反映在某村莊一水溝內發現一具青年男尸,死者正是失蹤多日的張元。法醫鑒定結果表明,張元是因為飲酒過度,跌入水溝后淹死的。
張元的父親張喬認為兒子所在的貿易公司在組織活動中未對員工飲酒行為進行管理,聚會同桌其他人明知張元飲酒過量也沒有給予適當的救護,應該對張元的死負責。2011年2月15日,張喬將貿易公司和同桌喝酒的7人訴至槐蔭區人民法院。
最后法官審理認為:張元本人未適當約束自己行為而至飲酒過量,是導致其落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單位對于聚會人員的飲酒行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張元的死應當承擔10%的責任。其他7名被告作為同桌人,在張元已經飲酒過量的情況下,雖然乘車護送最終卻并沒有將其護送至住處,導致其跌入水溝死亡,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考慮情節,該7人的責任比例總計為10%。
日前,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定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張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三萬余元,其他七名被告分別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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