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王曉亮
責任編輯:李曉寧
備受關注的青島膠州一中學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學郭某篡改一事有了新進展。8日,齊魯晚報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獲悉,膠州警方日前已經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當地檢察院提請逮捕郭某。但是針對郭某是否該獲刑,各方專家說法不一。

提請逮捕并非逮捕
檢察院7日內批復
8月2日,青島膠州一中學生常升將自己的高考志愿被同學兼摯友郭某篡改的事發到網上,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各方的關注。目前常升已經收到陜西師范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是郭某會受到如何處罰,依然被大眾所關注。
8月3日,當地警方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接應屆考生常某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的報警后,立即受理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經調查,郭某涉嫌違法犯罪,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7日晚,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獲悉,膠州警方已經于5日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當地檢察院提請逮捕,目前正在等待批復。
“提請逮捕并非逮捕,只是在公安機關逮捕之前向檢察院提出的申請。”膠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提請逮捕只是能說明公安機關有證據證明郭某有犯罪事實且有逮捕必要,并非已經逮捕,人民檢察院會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郭某是否會擔刑責
專家說法不一
《刑法》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規定如下: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雖然公安部門按照“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郭某提請逮捕,但是法律專家卻提出了不同意見。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律師孫瑞璽表示,他翻遍《刑法》也沒有找到一種罪名能夠涵蓋這種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侵害的是一種“機會”,他認為對郭某不能夠追究刑事責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檢察官也表示了相同看法,“不僅是沒有刑法罪名對應,而且考慮到初次實施、學生主體等因素,也不宜從刑事角度追究責任”。
不過,山東大學法學院講師周嘯天則認為,郭某的行為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為重點不在郭某登錄常升的賬號而在于“篡改”,已構成犯罪。
“諒解書”不意味無罪
或可從輕處罰
8月7日,常升的母親告訴記者,她已接到膠州市人民檢察院電話,稱如果常升一家愿意寫一份“諒解書”,司法部門可以酌情對郭某進行從輕處罰。那么這個“諒解書”到底是什么?它真的能夠救郭某嗎?
膠州市人民法院一位資深法官告訴記者,“諒解書”的意義在于對于郭某的行為達到“刑事諒解”的效果。刑事諒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加害人以認罪、賠禮道歉等方式與受害人達成諒解協議以后,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訴訟制度。“但并不意味著,有了諒解書郭某就無罪了。”這位法官說,具體還要看接下來檢察院是否批捕,如果批捕還要看接下來的司法程序,即便最終司法部門不追求郭某的刑事責任,常升也可以追究郭某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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