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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7月31日訊(記者 孫業文 通訊員 郭亞男 李晨)7月31日,記者從濟南市消費者協會了解到,消費者購物發現標簽價與手機掃碼價差距懸殊,向超市投訴卻吃兩小時閉門羹。經過調解,消費者按照“退一賠三”,最終獲得500元賠償款。
暴雨還沒停,濟南市消協就接待了頂著雨、拎著一雙拖鞋來投訴的吳女士。原來,吳女士一周前在超市為兒子購買了一雙拖鞋,沒有注意價格標簽,就直接用手機支付了88元。
回家后,吳女士覺得拖鞋款式不錯,便又來到這家超市,想再買一雙自用,發現同款拖鞋價格變成了49.9元,便詢問貨架旁的理貨員,被告知近期該拖鞋并沒有降價。納悶的吳女士看到相鄰貨架上的另一款拖鞋標價88元;打開手機支付軟件發現,當時付款記錄里顯示的貨號,剛好跟88元拖鞋吊牌上的貨號一致。
“幸好拖鞋買回去還沒穿,就讓兒子給拖鞋、吊牌拍了照片發過來。”吳女士介紹所,她當場向超市客服部門投訴,對方讓她等在門外關起門來研究了快一個小時,才給出結論:可能是吊牌弄錯了,但吊牌是生產廠家安裝的,因此超市沒有責任,只同意原價退貨。
“堅決不同意賠償,讓我回家取了鞋再回來,為了討這30多塊錢的理兒,還不夠我冒著雨折騰。”吳女士堅持要求賠償,超市方又關起門來跟廠家繼續“研究”。氣憤之下,吳女士直接回家取了鞋,來到市消費者協會。
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陪著吳女士到現場調解。卻不料超市方面又開始出難題:必須證明吳女士當天帶走的,的確不是88元那款拖鞋。消協工作人員便對照吳女士手機付款記錄的時間,要求超市調取了當天兩個視頻監控的錄像,顯示吳女士當時拿上付款臺的拖鞋,顏色和款式都跟手頭這雙一模一樣,還清楚地看到她手機付款的動作。
最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這家超市因欺詐行為,退賠消費者500元和購物款88元。因吳女士選擇保留商品,共退賠538.1元。據濟南市消費者協會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對于涉及商品生產者的投訴,消費者沒有義務直接跟廠家溝通,可以直接要求商家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作出賠償。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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