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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濟南8月16日訊 被交警現場處罰不服該怎么辦?今天濟南交警通過法律講解、案例分析詳細闡明了“執法優先、存疑后置”的原則,并公布了遇到不同情況的阻礙執法行為將采取警告、徒手制服、警械制服等處置手段。

今天上午,濟南交警支隊公布的信息顯示,今年以來濟南共發生阻礙交警執法的案件12起,其中1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3人被處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濟南交警副支隊長韓軍慶介紹說,群眾如對交警執法有異議,法律在處罰前陳述申辯、聽證以及后期復議、訴訟等設置了解決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以無理糾纏、語言侮辱、肢體暴力等方式對抗民警執法。
7月6號傍晚,萊蕪女子譚某在濟南花園路洪樓西路路口闖紅燈斜穿馬路,民警上前告知她已經違法要接受處罰,但譚某不予理睬仍執意離開現場。被交警和協管員攔停后,譚某情緒激動得用遮陽傘掄打民警,并腳踢過來勸阻的協管員。民警對她警告無效后,果斷使用催淚噴霧將其制服。最終,譚某被派出所處行政拘留7日,并于當晚被送往拘留所。
除這一案例外,交警還公布了另外3起阻礙執法的典型案例。5月31日,女子南某某騎電動車在經一緯二闖紅燈拒不接受處罰,并坐在馬路中間阻礙執法,被處治安處罰。去年12月31日,一輛私家車涉嫌酒駕在北園大街被天橋交警查處,乘車人王某、羅某某藏匿鑰匙、言語侮辱民警阻礙執法,被治安處罰。7月25日,李某某因交通違法被交警查處后為泄私憤,錄制兩段謾罵交警的視頻并上傳至朋友圈,被處治安拘留。
交警稱,現場執法中常見的阻礙執法情況有4種,分別為:消極阻礙(如據不下車等)、言語阻礙(辱罵、侮辱)、行為阻礙(如爬車頂、鉆車底、擋警車、抱大腿、下跪、拉扯等)、暴力攻擊。現場處置中,交警依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關規定,將實施口頭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制服。(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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