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王曉亮
9月5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在青島市第一看守所,對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海上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10名被告人進行開庭審理。這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有關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新司法解釋后,山東省首例海上非法捕撈水產品入刑案件。

今年是1995年實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以來,最嚴也是維持時間最長的伏休政策。按照以往,黃渤海區(北緯35以北)休漁時間是6月1日—9月1日,今年足足提前了一個月。
2017年6月16日凌晨3時許,山東海警二支隊艦船巡航至103漁區時,發現兩艘正在海上作業的漁船。經登臨檢查,發現船上有大量的漁獲物,當場將船長滕某某等4人抓獲,并查獲方氏云鳚(俗稱皮條魚)約89220公斤(后經變賣,得款人民幣152455元)。
當海警繼續巡邏時,又將另外兩艘正在海上非法捕撈作業的漁船查獲,并將船長姜某某等4人抓獲,并查獲方氏云鳚(俗稱皮條魚),98360公斤(后經變賣,得款人民幣227830元)。在執法人員將查獲的四艘漁船及人員、涉案財物帶回審查后,組織進行非法捕撈的船東代理劉某、李某某分別向公安機關投了案。
滕某等5人案和姜某等5人案,分別于5日下午和上午開庭審理。
其中,在審理滕某等5人案中,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滕某等5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最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某、李某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被告人孫某、劉某、吳某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滕某等三人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
休庭后,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合議。該案將擇日宣判。
據辦案人員介紹, 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新司法解釋,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分別就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這兩個司法解釋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二》明確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9月5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在青島市第一看守所,對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海上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10名被告人進行開庭審理。法條鏈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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