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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通報十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2019-06-06 06:44:00 來源: 大眾日報·新銳大眾 作者: 張依盟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十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典型案件。

濟南濟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濟陽區黃河河務局依法履行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訴前程序案

黃河作為“母親河”,是山東最重要的客水來源,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撐保障。針對黃河流域管理范圍內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濟陽區院)積極投入“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通過實地巡查走訪發現,轄區崔寨街道辦事處周孟村位于黃河大堤右岸47+500處的灘區內存在5處磚混房屋的違章建設,占地面積共計830平方米;仁風鎮四合村等三個村莊在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時清理出黃河河道,影響河道泄洪并造成黃河沿岸生態環境污染。轄區黃河河務局雖向相關違法行為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上述問題未得到有效整治。

通過實地調查取證,2019年3月,濟陽區院向區黃河河務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職,對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盡快拆除違章建筑,清理整治建筑垃圾。在發出檢察建議后,濟陽區院對區黃河河務局的整改工作持續跟進監督,多次聯合區黃河河務局、河長制辦公室、轄區街道政府召開座談會,共同商討解決方案。4月初,區黃河河務局會同問題屬地部門,初步完成了整改工作。4月17日,濟陽區院依據《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檢察院邀請第三方代表參與辦理公益訴訟案件辦法(試行)》,啟動第三方評估機制,從評估人員庫抽取有關人大代表、專業工作人員和律師代表組成第三方評估團,實地驗收整改情況。第三方代表分別從專業驗收角度、法律角度、一般認知角度指出整改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繼續整改的重點和方向,并現場為整改工作打分,區黃河河務局對驗收結果表示認可,承諾對存在的問題繼續整改,確保黃河流域范圍內“四亂”問題得到徹底整治。

青島即墨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即墨區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履行海域資源保護職責訴前程序案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即墨區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即墨區海洋與漁業局曾于2014年9月2日作出即漁海處罰字[201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青島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即墨溫泉街道辦事處濱海大道(青島國際博覽中心)東南海岸帶施工填海,占用海域面積1.5畝。即墨區海洋與漁業局作出責令該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罰款105萬元的行政處罰。后經即墨區院查明,在即墨區海洋與漁業局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后,該公司在原非法占用海域1.5畝的基礎上,又擅自填海16.6畝,共計非法占用海域18.1畝。

在掌握該線索后,即墨區院加強與即墨區海洋與漁業局溝通,闡明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與作用,得到理解和支持。辦案人員采取“檢察官+法警”的工作模式,多次實地勘察,查閱海域歷史變化圖,調查詢問附近居民和當事人,以確鑿有力的證據證實了此區域陸地就是非法侵占海域、違法填海而成,為案件順利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即墨區院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匯報,贏得支持,及時向區海洋與漁業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區海洋與漁業局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即漁海處罰字[201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退還非法占用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處1747.998萬元的罰款。

德州平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平原縣國土局依法履行耕地保護職責訴前程序案

2018年9月,平原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稱平原縣院)在開展國土資源保護檢察監督專項活動過程中,發現位于平原縣坊子鄉陳樓村的一宗耕地遭到破壞。經調查,查明位于坊子鄉陳樓村的德州市信達化工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租賃廠區外大約3.6畝耕地,搭建了永久性構筑物用于存放該廠職工上下班車輛。平原縣國土局通過衛星遙感圖片和實際調查,發現了該公司非法占用耕地3.6畝修建車棚的違法事實,并口頭多次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該公司未拆除違法建筑,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2018年9月29日,平原縣院針對涉案耕地遭受破壞且長期未復耕的問題,依法向平原縣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2018年10月15日,平原縣院在對平原縣國土局整改工作持續跟進監督中,圍繞既能保護耕地不受破壞又能保護企業職工利益,聯合平原縣國土局、信達化工公司、坊子鄉政府、陳樓村村委會召開座談會,共同商討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2018年11月28日,平原縣國土局向平原縣院復函,稱該局已會同有關部門,督促信達化工拆除了非法建筑,被侵占耕地已恢復原狀。為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切實保護,2019年4月12日,平原縣院邀請由公益訴訟領域專業人員、人大代表和專業律師組成的第三方代表對該起案件辦理過程及效果進行評估。通過查看辦案卷宗、聽取案情介紹、觀看影像資料、聽取行政機關履職報告、現場實地查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對公益受損害整改效果進行專項評估,代表們一致認為,檢察建議內容已得到全面落實,行政機關履職到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護。

濟南槐蔭區人民檢察院訴濟南市國土局槐蔭分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槐蔭區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位于槐蔭區玉清湖辦事處筐李村的一宗70余畝耕地上有大量的石塊、混凝土塊,明顯不宜耕種。經查,筐李村原本與濟南中信遠大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簽訂整改協議,約定由該公司對常年遭受水災的涉案土地進行整改,使其變為上等農田,保證上層種植土壤為好土整平,然后進行復耕。但該公司卻在該宗耕地上修建渣土場,且渣土場封場時未達到“好土整平、進行復耕”的要求。涉案耕地一直得不到復墾,濟南市國土局槐蔭分局雖多次責令中信公司整改,但未能阻止傾倒渣土的行為,導致問題長期未能解決。

2017年9月5日,槐蔭區院向濟南市國土局槐蔭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職。濟南市國土局槐蔭分局復函稱,該局已經制定整改方案,正在督促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整改。槐蔭區院先后三次赴現場調查,發現該宗耕地仍未得到有效保護。經層報省院審批后,槐蔭區院于2018年5月4日向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期間,濟南市國土局槐蔭分局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監督涉案公司對建筑渣土傾倒場占用的耕地完成復墾,并組織農業、水利、國土、測繪等方面的專家對耕地進行復墾驗收,70余畝耕地得以復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經得到維護,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經層報省院批準,對該案作出撤回起訴決定。

淄博沂源縣人民檢察院訴沂源縣水利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7年4月30日至8月27日,李某同等人在未辦理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沂河中莊鎮西孝村河段非法采挖河砂26400余方,銷售價值190余萬元。河砂被非法采挖外運后,沂河河道內砂坑遍布,砂石、廢料隨意堆積,嚴重影響了河道行洪安全及河道生態環境,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到嚴重損害。2018年1月29日,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沂源縣院)向沂源縣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監管職責,對被破壞河道進行治理。沂源縣水利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后,僅向違法行為人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在行為人未對河道進行治理的情況下,沂源縣水利局未代為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河道進行治理。2018年6月7日,沂源縣院對沂源縣水利局怠于履職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職責,代為恢復河道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沂源縣水利局在收到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后,積極履行河道修復治理職責,督促違法行為人承擔了治理費用,并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驗收報告,證實經過河道現場平整作業,清除了阻水障礙,消除了河道安全隱患,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

為進一步查證沂源縣水利局對河道的整治是否修復了河道生態環境,確保了河道行洪安全,沂源縣院創新辦案模式,制定了《關于邀請第三方代表協助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暫行辦法》,邀請具有水利專業知識的淄博市水利設計院總工程師、淄博市河長制辦公室工作人員、縣人大代表、縣監察委工作人員,通過對河道現場實地查看、聽取案情介紹、觀看視頻資料、召開座談會的方式,對河道整改效果進行了專項評估。與會代表對河道整改后是否達到行洪安全和恢復生態環境的要求提出了專業性的意見和建議,作出了河道整改后已經達到行洪安全和生態環境恢復的專業性結論,且治理費用已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護,檢察機關要求被告全面履職的訴求已經實現,經省院審查批準,對該案作出撤回起訴決定。

煙臺芝罘區人民檢察院訴芝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8年4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芝罘區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芝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芝罘區宮家島居民委員會林地上建筑垃圾違法堆放行為未依法履行職責,遂啟動立案程序,全面開展調查核實,并委托煙臺海宇房地產測繪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測繪。經實地測繪,宮家島居委會被伐防護林地上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8321.7平方米。

2018年4月,芝罘區院向負有監管職責的芝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全面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關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2018年8月31日,芝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回復稱,已先后組織人員多次到現場查看、調查,督促相關違法行為人進行整改,并作出行政處罰。

經核實,芝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復檢察建議,未責令相關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違法堆放建筑垃圾的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經層報省院批準,2018年9月11日,芝罘區院向芝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芝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宮家島居委會防護林地上建筑垃圾違法堆放行為,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責令相關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19年2月28日,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芝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芝罘區只楚街道宮家島居委會防護林地上建筑垃圾違法堆放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濰坊臨朐縣人民檢察院訴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曾某剛、曾某德、吳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臨朐縣東城街道北范家廟、東張家溝、沙崖村采挖土地,非法開采加工巖砂銷售牟利,共采挖土地56433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748平方米,一般農田509平方米,村鎮建設規劃用地54176平方米,導致國有礦產資源流失,土地被嚴重破壞。同時,采砂現場形成南北300多米、東西近300米、深數米不等的不規則深坑,當地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給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帶來安全隱患。對曾某等人的非法開采行為,原臨朐縣砂資源管理行政執法局雖作出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責令其限期治理,致使曾某等人長期持續非法破壞土地開采巖砂,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長期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2018年6月8日,臨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臨朐縣院)針對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臨朐縣砂資源管理行政執法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發出檢察建議。同年8月4日,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作了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經多次現場調查核實,采砂現場仍保持采挖后的原始狀態,土地并未得到整治與修復,所占用土地仍處于被破壞狀態。2018年8月,曾某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法院判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2018年10月30日,臨朐縣院對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怠于履職行為依法向臨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9年4月28日,臨朐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臨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責令違法行為人曾某等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法定職責。

青島城陽區人民檢察院訴左某堂、張某雷、于某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4月,左某堂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于某全、張某雷兩人使用自制的鐵管裝置、抽油機,將廢機油從小販的車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滿后,再用油罐車運走。在抽取、儲存廢舊機油過程中,左某堂等人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使用的抽油泵、油桶等工具亦未采取防淋、防污染等措施,致使大量廢機油隨意撒漏、傾倒在地上,滲透進土壤。同年9月7日,青島市環保局城陽分局接省環保督查信訪舉報,對左某堂的廢油收集點進行檢查,現場查扣廢舊機油約24噸。經檢測,左希堂等人非法收集處置廢機油的行為致使土壤受到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城陽區院)依法向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左某堂、張某雷、于某全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如果無法進行修復,則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土壤修復費用及鑒定費等相關費用。提起訴訟后,三被告及時支付修復保證金234200元,并委托環保部門確定有資質的公司進行修復。截至2019年4月,被污染土壤已經修復完畢,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

德州武城縣人民檢察院訴李某國、楊某廷、王某全、崔某軍、李某貴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3、4月份,李某國租賃武城縣武城鎮侯王莊樹強新型建材公司的閑置場地,購進生產設備,計劃用廢白土生產免燒磚粘合劑。因無原料來源,李某國委托楊某廷幫助其聯系購進廢白土。楊某廷在明知李某國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幫助李某國從河北省南皮縣王寺鎮王某全的液壓油凈化廠收集廢白土70噸,從河北省東光縣大單鎮崔某軍的機油凈化廠收集廢白土約8噸,從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大單鎮李某貴的機油凈化廠收集廢白土約1噸,此外,李某國自行收購了約98噸廢白土,總計約170余噸。廢白土運至李某國租用的場地后,在沒有任何防滲漏設施的情況下露天存放,給周圍環境帶來污染隱患。

2018年7月份,李某國的加工點被環保部門認定為“散亂污”企業,被依法取締。當地政府責令李某國將廢白土運走并清理被污染場地。李某國將貯存的170余噸廢白土中的70余噸返回生產廠家,剩余100余噸廢白土連同清理現場的土壤等雜質混裝后,偷運至河北省泊頭市郭東村東南一土坑內傾倒。

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9月6日,經環保部門鑒定,李某國堆放在武城縣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物質為廢白土,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廢物代碼為900-213-08的危險廢物。2018年11月19日,泊頭市環保局委托滄州冀環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對本案危險廢物出具處置方案,評估處置河北省泊頭市郭東村東南土坑內廢白土所需費用為823144元。

2018年12月5日,武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國等5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使受損環境修復得以順利進行,武城縣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前召集五名被告及其代理人進行座談,督促當事人自行履行環境修復義務,并對修復費用的承擔進行釋法說理,促使5名被告形成了統一的修復意愿。目前,五名被告已自行出資委托滄州冀環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對傾倒的危險廢物進行清理,并作無害化處理,涉案污染現場已恢復原狀,受損的公益得到了有效維護,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以和解形式結案。武城縣人民法院對和解內容公告后,以調解書的形式對和解內容進行了確認。

濱州博興縣人民檢察院訴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馬某剛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在生產橡膠等制品過程中產生具有腐蝕性浸出毒性特征的HW50類危險廢物漿渣,按照規定應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依法處置,并在轉移前到環保部門辦理轉移手續。但該公司為節省處置費用,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將大部分危險廢物漿渣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高某杰非法提煉海綿銅。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高某杰在金嶺公司非法處理危險廢物漿渣4000余噸,處理后的廢渣部分銷售給馬某剛、王某亮。馬某剛、王某亮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購進危險廢物漿渣,先后在博興縣城東街道辦事處賢城村、龐家鎮祁家村設置加工點,未采取任何環保防護措施非法提煉海綿銅銷售獲利,并任由危險廢物漿渣滲出的污水流入周邊土壤及河流,造成土壤受到酸性物質和重金屬銅污染。

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評估鑒定中心檢驗,自馬某剛、王某亮加工點提取的廢渣樣品屬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兩處加工點現場周邊提取的土壤樣品PH值檢測和銅含量檢測超出正常標準,并與加工點污染源具有同源性,現場環境損害評估可量化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149萬元。

為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犯罪,修復受損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7月27日,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馬某剛、王某亮、高某杰及金嶺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給予其刑事處罰的同時,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險、清理剩余廢渣;對被污染的土地恢復原狀并進行復墾;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承擔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149萬元、鑒定費26.3萬元。

博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目前被告已足額繳納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49萬元、鑒定費用26.3萬元,生態環境修復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王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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