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8日訊 記者李松 李郁 黃潔 通訊員劉艷新 根據中央電視臺播出的電視廣告購買了“黃金搭檔”產品,卻發現原來廣告是虛假的。為此,較真兒的消費者趙先生將此事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舉報,但得到的答復是中央電視臺并沒有被沒收廣告費用,趙先生認為北京工商局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屬于行政不作為,將北京工商局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受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
趙先生說,他在2006年4月前看到了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黃金搭檔”廣告,廣告中宣傳“黃金搭檔送孩子,個子長高不感冒;黃金搭檔送女士,面色紅潤有光澤”。為此,趙先生購買了一盒“黃金搭檔”產品。但是,2006年5月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突然發出通知,稱該廣告的內容多處被篡改,誤導了消費者,并禁播了該產品的所有廣告。自感上當受騙的趙先生得知此消息后向北京市工商局書面舉報了中央電視臺播放虛假廣告的情況,9月,北京市工商局書面回復趙先生,稱已對中央電視臺“責令改正”,但并未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
趙先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違法廣告發布單位的處理并不僅僅是“責令改正”,而至少應該沒收廣告費用。北京市工商局在對自己的舉報中,避重就輕,未依法行政,屬于行政不作為。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北京市工商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違法廣告進行依法查處。
此案正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