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體育》報道,劉曉慶逃稅案發被捕后,記者經深入調查,發現國內大多數俱樂部和球員都存在偷稅現象,而且逃稅手法花樣百出。
雖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家足球俱樂部或任何一名足球運動員因為涉嫌偷稅漏稅而“享受”劉曉慶那般的“待遇”,但鑒于中國職業足球運動員動輒過百萬元甚至高達四五百萬元的年收入早已是圈內外人盡皆知的事實,而到目前為止又未曾聽說哪一家俱樂部或哪一名球員因此成為所在城市的“納稅大戶”,因此,只要一提到時下的足球圈的收入問題,幾乎每一個人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們肯定偷稅漏稅了!
因為球員是近幾年職業化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在很多人看來,球員理所當然是偷稅漏稅的主體。然而,面對這樣的“指控”,球員們似乎也有自己的理由。一位甲A的中場主力球員在坦言自己每個賽季的收入可以達到150萬元左右而自己到目前為止并未親自到稅務部門交納過任何個人所得稅的同時,便理直氣壯地表示:“我個人沒有親自去交稅,并不代表著我就沒有交稅,因為賽季初我和俱樂部洽談合約的時候,雙方便已經說好,我應得的所有收入都是稅后收入,也就是說如果稅務部門沒有收到稅的話,只能說明是俱樂部沒有按照規定為我納稅,如果一定要追究責任的話,那么這個責任也應該是在俱樂部一方,不能單純因為我們拿到了可能比較高的收入,便認定我們偷稅漏稅了。”
與這位球員持相同觀點的球員在目前的甲A、甲B球隊中占據著絕大多數。一位北方某甲A球隊的前鋒甚至更為直白地表示:“其實國內大部分職業球隊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偷稅漏稅問題,我們這些做球員的也基本上都是心中有數,但是,如果將話說得更白一些的話,便可以發現,如果不是俱樂部的老板有意識地偷稅漏稅,就算我們這些當球員的再挖空腦筋也是不可能騙稅務部門的,因為我們的收入畢竟都是俱樂部發下來的,如果俱樂部做到了如實向稅務部門申報的話,我們又如何能夠偷稅漏稅?通常的情況是,由于目前能夠維持一家甲級足球俱樂部運作的企業應該說在當地都還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因此即便是稅務部門對于相關俱樂部的老板可能偷稅漏稅的事已經有所了解,但出于多方面的考慮,他們是不會輕易采取什么措施的。”
不過,針對球員們的這種觀點和客觀存在的這種現象,一位俱樂部的老總的說法是:“他們(球員)簡直就是強詞奪理。因為不論是基于怎樣的情況或原因,只要球員自己具有積極納稅的意識,那么他還是可以將自己應該繳納的稅款主動地上交到稅務部門的。”這位老總的話當然不會有錯,但至少按照中國目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方式來看,通過俱樂部發至球員手中的錢正常來說還是應該由俱樂部統一代扣并代交才是。更何況,相當數量的俱樂部在其與球員簽訂的工作合同中都已經將繳納個人所得稅列入了合同內容之中。
在筆者手頭的一份運動員工作合同的第三條第2款中便有著這樣的條文: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甲方有權從乙方的收入中代扣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這一條,其實已經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有一天球員偷稅漏稅的問題最終曝光了,那么從法律意義上來講,責任應該主要在于俱樂部而非球員。當然,由于在中國球員的工作合同中通常并沒有注明其工資、獎金究竟是稅前還是稅后,因此球員作為最終的得益方,如果哪一天東窗事發的話,相信俱樂部的老板還是有辦法讓球員承擔相應的責任至少是相應的經濟損失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與中國球員簽約過程中采用“模糊概念”的俱樂部,在與外援簽約時則要“正規”得多,在筆者手頭的另一份某甲B俱樂部與一位外援的合同中,其在規定工資與獎金的第九條便如是明確寫道———工資:從3月15日起稅后工資為每月5000美元。由于在記者手頭的這兩份合同據稱都是根據中國足協的范本而制定的,因此,可以想象,在中外球員合同上的區別對待,實際上已經為相關的俱樂部的偷稅漏稅埋下伏筆了,而既然是俱樂部早已有所“準備”,那么時下讓人議論紛紛的球員偷稅漏稅問題,顯然只能是由俱樂部承擔相應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