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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泛濫,導致地方政府債務竟然成了社會穩定的“頭號威脅”。據報道,地方政府所負各種債務目前正處于失控邊緣,規模呈加速上升趨勢,省、市、縣、鄉鎮各級政府均有不同形式的舉債行為,并且層級越低的地方政府負債的相對規模也越大。解除如此債務危機,首先需要對每筆債務的來龍去脈進行認真的清理,而在清理這些債務的同時,還應注重追究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地方政府既不是介入市場競爭的企業,更非擁有贏利能力的機構,按說是不該為債務所困的。因為安排公共財政或預算執行的原則是“量入為出”,最終實現“收支平衡”。而現行的《預算法》等有關法律,也嚴格禁止地方財政出現赤字和地方政府舉債,可為何地方政府仍巨債纏身、不堪重負呢?問題就在于一些地方的主要領導不顧財力限制,動輒點頭拍板,大肆上馬各種“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正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最終導致中國各地區、各層級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舉債度日或負債“經營”。為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一位專家不無憂慮地表示:“中國地方政府所負債務的種類之多,負擔之重,已超出一般人想象,如何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他還說,“目前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實際上已經超過金融風險,成為威脅中國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頭號殺手。” 為解決地方政府的債務難題,有專家建議組織大規模的債務登記調查,編制地方資產負債表,同時敦促地方政府公開發債渠道,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償債制度。但在政府債務的清理過程中,筆者認為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必須顧及,就是必須盡量查清與一些惡性拖欠相關的責任人的責任。不然,假若在清理政府債務的過程中,依然是“對事不對人”,就不光會令相關責任人逃脫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可能對類似地方政府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個明確的交代。正所謂“債有主”,之所以地方政府形成如此一筆筆難以償還的巨債,跟其決策者決策失誤有著極大的關系。然而,如今卻一股腦地算在某地“領導班子”這塊空招牌頭上,而當初因失誤而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卻要么安然著陸,要么易地為官,甚至已官升幾級了,這顯然有違“權責相當”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再者,明確地方政府債務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也有利于下一步細化地方政府事權,明晰政府事權界限,防止并革除地方政府首腦動輒大包大攬和盲目決策的惡習。同時,更有利于建立并完善嚴格而科學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推進決策全程監督的進程,以保證今后地方政府的每一項重大政策、重大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發展規劃在科學民主的決策模式下誕生。也為徹底鏟除地方政府債務危機產生的土壤,防范新增債務提供必要的保障。
□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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