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王曉亮
責任編輯:劉美顯
早報訊 給孩子購買食品,許多市民都信賴大超市,可市民小君昨天卻在遼陽西路卜蜂蓮花超市購物時買到了問題產品。“我買了一包江米條發現已經過期了,跟售貨員理論,沒想到對方說吃了沒事,最多給退換。我認為很不合理。”小君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投訴說。
點心過期給出“神回復”
小君告訴記者,他的兒子很喜歡吃江米條這一類的點心。因為天氣熱,擔心街邊小店的點心不新鮮,小君就來到卜蜂蓮花超市購買了兩袋江米條。他覺得大超市的食品肯定沒問題,也沒仔細看就拿著到了收銀臺。結賬后他掃了一眼江米條的保質期,發現已經過期了,他立即向售貨員提出了質疑。售貨員看了看日期后確定過期了,但同時表示這點心吃了應該沒事,如果小君覺得不好可以退換。
“天氣這么熱,食品過期了怎么還能賣?賣出了過期食品卻不拿著當回事,這太讓人氣憤了。”小君說。他隨后到服務臺交涉,服務臺工作人員表示要找柜臺領導,但是卻遲遲找不來,同時又不給小君領導的聯系方式,而且給出的解決意見也是退換貨。著急回家的小君只能離開了超市。記者隨后查看小君的發票和商品后,發現其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而從小君同伴提供的視頻證據來看,過期食品確實是從超市內拿到收銀臺付款的。
可以要求“退一賠十”
購買到過期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怎樣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曾將此類維權訴訟作為典型案例在2015年6月15日發布。 2013年6月17日,消費者殷先生向武漢漢福超市支付251元,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食品外包裝載明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0個月。購買后殷先生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向該超市要求退貨無果后提起訴訟。兩審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10倍賠償貨款2510元,賠償殷先生交通費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楊臨萍分析該案例認為,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屬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
昨天下午,小君也撥打了12345投訴。如果你在購物中也遇到了消費糾紛,可以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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