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王曉亮
新華社濟南7月19日電(記者吳書光)“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19日10時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主犯陳文輝犯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伙,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2.3萬余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萬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法院還查明,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陳文輝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通過騰訊QQ、支付寶等工具,從杜天禹(另案處理)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10萬余條。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余6名被告人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3至15年有期徒刑,且被并處罰金。法院還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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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2017年7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罰金從六十萬元到十萬元不等。為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一審判決理由,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臨沂中院負責人。
1、記者:臨沂中院在案件審理期間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一是依法及時組成合議庭。4月20日,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立案受理后,我院即確定由三名資深刑事法官組成合議庭,開展閱卷等庭前準備工作,并在我院官方微博發布了相關信息。
二是充分保障各方訴訟權利。我院于立案當日向七名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并依法告知了訴訟權利和義務,為部分家庭困難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被害人親屬也委托了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在庭前均查閱、摘抄、復制了卷宗材料,在庭審中均充分行使了陳述、質證、發表辯護、代理意見等權利。
三是召開庭前會議。通過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回避等程序性問題以及證據展示、非法證據排除、出庭證人名單等問題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為庭審的順利進行打下了良好基礎。
四是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開庭三日前,通過我院官方媒體向社會發布開庭公告,并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依法通知了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通知當事人親屬,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系統代表、媒體記者以及學生代表等共30余人旁聽了庭審。
2、記者:對各被告人的具體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重大復雜,被告人人數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詐騙犯罪中交叉結伙,在參與作案的時間、組織分工、詐騙金額認定、撥打詐騙電話次數、贓款分配等方面差異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時,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賠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也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詐騙在校學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從重處罰情節。
我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上述量刑因素,結合各被告人在詐騙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系從犯,并據此確定各被告人的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3、記者:我們注意到,庭審的一個重點內容是調查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請問法院認定這一情節的依據是什么?
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徐玉玉平時身體狀況良好,在高考體檢中,亦沒有發現其他疾病或遺傳病史。案發當天下午,徐玉玉被騙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緒低落。當晚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及法庭審理中出庭的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均認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及高低溫損傷、中毒、腦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臟疾病所導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騙后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導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潛在的極為罕見的心臟病發作,進而導致死亡。無論上述何種情形,都能夠證實徐玉玉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院對此依法予以認定。
4、記者:被告人陳文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為什么沒有認定陳文輝構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陳寶生、鄭賢聰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我院認定陳寶生、鄭賢聰構成自首,而沒有認定陳文輝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陳文輝在案發后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實施詐騙時的部分同案犯,對在九江市的主要詐騙犯罪事實、在網上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在江西省新余市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均未如實供述。偵查人員通過審訊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陳文輝的全部犯罪事實后,陳文輝才陸續供述在九江市實施詐騙的同案犯及具體犯罪事實,但對在新余市實施詐騙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點仍未如實供述,直至陳寶生歸案后,陳文輝才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文輝作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糾集者,雖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5、記者:對被告人陳文輝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被告人陳文輝量刑時,我院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第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發布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出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這也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萬余次,依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陳文輝在共同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其還以家庭經濟困難、亟待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社會影響惡劣。
第三、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二線”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6、記者:對被告人陳文輝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么?
為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關法律適用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千條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高考學生信息10萬余條,用于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陳文輝犯罪事實及情節,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7、記者:“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給我們什么啟示?
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終于受到正義的審判,但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斗爭并沒有結束。隨著科技的發展,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和方式不斷翻新,危害突出。今后,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公開宣判等方式,以案說法,震懾犯罪,教育群眾,努力將法律效果轉化為社會效益。同時,提醒社會公眾也要加強防范意識,提高自身防范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劇再次上演。我們也建議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提高監管水平,加強源頭治理,不斷創新方法,積極預防,切實防范此類惡行蔓延。我們相信,通過全社會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勢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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