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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娜
關于《濟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濟南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濟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初次審議后,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立足于我市多年來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現階段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以進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為目的,以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為主導,以群眾反映較為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為治理重點,法德兼治,獎懲結合,在倡導與鼓勵、重點治理、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為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提供法治保障。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濟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登報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在濟南市人大門戶網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2018年11月30日。所提意見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件提出,也可以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提出。
電子郵箱:cwhfzgzs@jn.shandong.cn
mailto:srdfz@ 126.com
信件地址:濟南市龍奧大廈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
郵政編碼:250099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統一領導、系統推進、共建共享、獎懲結合的原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和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應當文明執法、文明辦事、文明服務,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帶頭示范作用。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七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一)愛國奉獻,遵紀守法,勤勉敬業,誠信友善;(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范、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行為準則;
(三)注重家教,孝老愛親,家庭團結和睦,鄰里互助關心;
(四)衣著整潔,舉止文明,講究衛生,健康生活;
(五)文明出行,自覺排隊,安全禮讓,有序停放;
(六)遵守公共禮儀,文明用餐,文明觀演,文明旅游;
(七)愛護公共環境,保護公共設施,愛泉護綠,維護泉城風貌;
(八)移風易俗,破除陋習,文明節慶,文明祭掃,文明婚喪嫁娶;
(九)其他有益于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文明和諧相處的行為。
第八條 深入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優撫、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參加志愿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志愿者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愿服務。保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鼓勵見義勇為。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人體器官、人體組織。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獻血者和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臨床用血、人體器官、人體組織移植等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當他人出現傷病或者處于生命健康危險時,鼓勵在能力范圍內予以救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愿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學雷鋒志愿服務站、公益閱讀點、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機場、車站、商場、醫療衛生機構等公共場所配備獨立的母嬰室,并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特殊群體配建更為安全便利的通行、衛生設施。
第十七條 鼓勵臨街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十八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一)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隔離欄;(二)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三)開車加塞、隨意變道、亂停亂放;(四)從行駛車輛向外拋物;(五)干擾駕駛員行車安全;(六)隨意丟棄、故意損壞共享單車;(七)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八)亂涂亂畫、隨意張貼噴涂廣告;(九)制造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十)在住宅小區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亂堆雜物,私自種植蔬菜、農作物或者其他植物;
(十一)遛犬不牽繩、不清理糞便、隨意遺棄犬只;
(十二)侵占、破壞山體;
(十三)向泉池、泉渠亂倒污水污物;
(十四)禁煙區吸煙。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確定需要重點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查處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二十二條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以適當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評選機制。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公民文明道德素養,并做好道德模范等評選表彰、幫扶禮遇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保持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登記注冊、服務記錄等機制,加強志愿服務管理,規范和促進志愿服務。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絡,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醒目導向標志,保證設施完好,加強引導管理,維護良好秩序。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好公用設施、公共綠化的維護義務,保障服務區域內設施設備完好。
第三十一條 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其區域范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可以采取現場拍照等方式向有關部門舉報,也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舉報。對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移動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持續刊播宣傳文明行為的公益廣告,傳播美德善行,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依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處罰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行為,隨意丟棄、故意損壞共享單車的,依據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有權將行為人列入用戶信用體系,并可以提供給政府有關部門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未落實車輛管理責任,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據有關規定限制其投放車輛。
第三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行為,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予以警告,責令其當場清理,并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行為,亂涂亂畫、隨意張貼噴涂廣告的,依據《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九項行為,制造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治安管理處罰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行為,在住宅小區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亂堆雜物,私自種植蔬菜、農作物或者其他植物的,經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勸阻、制止無效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一項行為,依據《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罰。因違法養犬行為,在兩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門沒收犬只,違法行為人在五年內不得飼養犬只。
第四十二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二項行為,侵占、破壞山體的,依據《濟南市山體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三項行為,向泉池、泉渠亂倒污水污物的,依據《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的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四項行為,在禁煙區吸煙的,由衛生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依據《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濟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的規定,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日,龔正作出批示,要求立即調查、徹底查清、堅決整改,對發現的失職失責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問責。21日上午,省政府召開黨組會議,傳達學習劉家義書記批示精神,專題研究濰坊市圍灘河表面整改問題,對徹底整改作出系統部署。[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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