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規定,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理論上該由中央政府代表全體人民意志合法行使所有權。可事實上,所有權只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意義,由其所派生的支配權、使用權、開發權和收益權才是所有權的實質內容。國內各類風景名勝區成千上萬,從產權理論出發,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全部不可再生風景名勝資源開發、使用、維護、收益的惟一代表人。然而,從新中國成立至今,國內并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來確保國家行使此種所有權。 大而統的風景名勝資源所有權與實際支配權的紛爭不僅表現于中央與地方,也直接表現于中央各部門之間。一處大的風景名勝,往往旅游、國土、林業、水利、建設、文管等各路“諸侯”都在行使管理權(所有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政府自身職能由“計劃”轉向“市場”的遠未到位,又使得管理與收益難分難解,弄得各部門在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權時形不成合力,從而使風景名勝資源的國家所有權被進一步弱化,地方的實際支配權進一步放大。 解決問題首先得找準問題的癥結所在。風景名勝資源國家所有與地方實際支配的矛盾,只是“兩權”博弈的一個點。從面上看,礦山資源、水利資源、油氣資源等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利益紛爭。解決此類非理性的“兩權”博弈難題,首先要有足夠的理論勇氣,然后才會有制度層面的變革。 □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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