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名勝區要不要走向市場化?交給企業經營管理就會使其變味?實行行政體制管理,繼續讓風景名勝“吃皇糧”,它的發展會不會受到制約?企業經營還是行政機構來管理,該如何界定?“全民共有的資源”,如何合理開發利用,您有何建議?歡迎廣大讀者各抒己見,進行探討。來信請寄zhdhsh@sina.com。 ——編者按 本報訊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在7日結束的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提出,風景名勝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保護資源,監督規劃的實施。風景名勝區內的設施維護保養、綠化、環境衛生、保安等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方式簽訂合同,由專業公司承擔。 具體辦法是,劃定景區、核心景區范圍,限定核心景區內的游人容量、游覽活動的類型和方式,嚴格限制核心景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認真清理核心景區內的已有建筑。劃定可供開發建設的游覽服務基地。分別編制風景游覽、游覽設施、經濟發展等規劃,作為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 建設部的這一做法在業內引起了強烈反響,企業該否介入景區一時成為人們討論的話題:到底是按照企業來管理景區還是行政手段? (居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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