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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壇怪才”張俊以涉嫌詐騙被拘之后,他的很多著名作品并不是其創作的消息便隨之傳開。《21世紀環球報道》的記者經過調查,終于證實了這些傳言。
原來,署名張俊以、樊孝斌的《康熙王朝》的詞作者其實是樊孝斌,張俊以只是“掛名作者”。而張俊以單獨署名的《母親》的詞作者是詞作家車行。《母親》曲作者戚建波說,張俊以聽過這首歌后表示出資給這首歌拍MTV,于是,他們就“按張俊以的慣例”給張署名詞作者。車行則表示,有些他與張聯合署名或只署名張俊以的歌曲,詞作者以后會變成車行。
張俊以出資包裝歌曲但要署名詞作者是“張俊以的慣例”,這樣的合作方式“大家心知肚明”(報道中語),車行當然也很清楚;事實上,張俊以確實投資拍了MTV,詞作者也被真正的作者“自愿”且“主動”地換成了張俊以。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但并沒有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則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結合張俊以署名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張俊以與車行等人的“合作”應視為以“口頭形式”訂立了歌詞著作權的轉讓合同。《母親》在全國傳唱多年,其為“張俊以作詞”廣為人知,而且直到張俊以“出事”前,車行一直未對此提出異議,也證明雙方均認可并遵守了合同。既然雙方沒有約定合同有效的期限,也就意味著轉讓是永久性的,即張俊以永遠擁有《母親》歌詞的著作權。張的這個民事權利與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沒有關系。那么,車行憑什么單方面“收回”著作權呢?
“作者”和“著作權”是兩個概念。“作者”是永恒不變的,“著作權”卻是可以轉讓的。“槍手”賣文章就是轉讓“著作權”。
有人組織成立“工作室”,把別人創作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發表,也是“著作權”轉讓。而上述種種“轉讓”,往往很少訂立書面合同,但法律并不能漠視這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的存在。
如果有關報道屬實,那只表明張俊以不是《母親》等歌詞的創作者,但并不意味著他不擁有“著作權”。且不說張俊以還只是涉嫌犯罪,即使他最終被判刑,其“著作權”也應該受到保護。在未與當事人張俊以協商,也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雙方的合同關系就沒有變更或解除,即《母親》等歌詞的“著作權”應該仍然屬于張俊以。
張俊以雖然只是擁有《母親》等歌詞的“著作權”,但他一直以“創作者”自居,享受著“詞壇怪才”的美譽,確實欺騙了公眾。就道德而論,筆者非常鄙視張俊以這種欺世盜名的行為,但從法律上講,筆者堅決主張依法保護他的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