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問題歌星”這個短語頻頻見諸大小傳媒,有的更直接稱之為“污點歌星”。然而,筆者仔細推敲,覺得“問題歌星”這個提法很有問題,很有必要進行質疑。
“問題歌星”中的問題,無論內涵還是外延,都沒有具體界定,令人感到這個概念模糊不清。眾所周知,各類“問題”的性質各有不同,比如道德問題、法律問題;即便同一性質的“問題”,也有大小之別。因此,是不是一有“問題”,就稱為“問題歌星”?如果不是,那么究竟什么性質的問題、多大的問題,才能叫“問題歌星”?
舉一反三,由“問題歌星”推而論之,是不是還有“問題球星”、“問題影星”之類?再推而論之,是不是各行各業也有“問題XX”,如“問題經理”、“問題教授”等等?進一步推而論之,是不是還會生出“問題官員”?如果這些人犯錯誤后復出,是不是都要以“問題XX”來稱呼?比如,某博導因剽竊被處理,而后出書,報道時是不是特別說明“問題博導”?
“歌星”之類,一旦冠以“問題”二字,就不免給人以猜想的空間,是偷稅問題?還是與貪官有染問題?抑或是打記者問題、假唱問題,等等;結果往往是小道消息滿天飛,越傳越玄,弄得面目全非的事也不是不可能。比如,以前盛傳“某歌星”如何如何,是誰?什么事?至今,絕大多數人并不清楚。而今,“某歌星”復出了,稱之為“問題歌星”,又令人猜想。如此這般,是有利于“問題歌星”認識“問題”,還是有利于公眾認識莫名其妙的“問題”?筆者不知道,筆者什么問題也不清楚;自然,問題依然還是“問題”。
看來,“問題歌星”之類的提法,的確存在問題,至少,負面影響要遠大于正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