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內部人士稱,相信律政司會繼續就刑期上訴至上訴庭,不過,即使上訴庭認為裁判官衛以寬原則上犯錯,相信屆時謝霆鋒已完成大部分社會服務令,入獄的機會也很微。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衛以寬昨日維持原判,估計是他明白到無論他如何裁決,控辯的任何一方都會提出上訴,到頭來也要由上訴庭做最終決定,與其今次“自打嘴巴”,倒不如維持原判,待上訴庭作決好了。
律政司內部人士稱,由于“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性質嚴重,應要判處入獄之刑,衛以寬只判謝霆鋒執行社會服務令是原則上犯錯,所以相信律政司會繼續上訴至上訴庭。
等同入獄或判緩刑
至于謝霆鋒最終會否因此而入獄,律政司一名資深檢控官分析,由于法律程序需時,相信此案排期至上訴庭時,謝霆鋒已完成大部分社會服務工作,而且若他表現良好,努力完成服務工作,即使上訴庭推翻衛以寬的決定,確立了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者必須判處即時監禁的原則,法庭也可判謝霆鋒等同入獄的緩刑令,相信謝霆鋒入獄的機會將更微。
不少人都質疑“哪有法官承認自己判錯”,為何要“多此一舉”先讓裁判官自行覆核判刑,不過,有大律師指出,不直接上訴到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優點是處理“較快”,以及可多給裁判官一次機會。
原裁判官覆核需時較短
大律師郭棟明解釋,律政司選擇將案交給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個中原因實在不得而知,但其中一個好處是可以“盡快處理”:覆核刑期一般只需排期兩星期,但直接上訴高院最快也要排期兩個月。
另一好處可說是“留有余地”,多給一次機會。根據現行司法機制,只有裁判官有權自己覆核刑期,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法官均沒此權利。郭棟明指出,有此機制,是因為裁判官被認為“較低級”,出錯機會較高,所以有此“特權”。
但郭棟明指原審裁判官“認判錯,改刑期”,并非如外界所想那么“不可思議”,他說過去有裁判官在覆核刑期時,經律師引用案例及提供資料,最后更改判刑,但卻沒有直接承認“判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