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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于報紙媒體融資的規定
一、可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內融資,或采取銀行信貸、企業債券及股份等形式募集資金;而融資必須確保國有資本主體地位。二、報紙、電臺、電視臺及頻道、頻率等由國家主辦經營,不得吸收境外資本和私人資本 。三、報刊的印刷、發行等經營業務可以吸收國有資本,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業務可吸收國有、非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四、報紙、廣播、電視的新聞網站,可吸收系統外國有企業的資金參與網站建設和非新聞宣傳業務的經營,但不能吸收境外和私人資本,并且暫時不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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